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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5-12-29 16:12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在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活动的开展,由慈善总会发起设立,或慈善总会与自愿捐赠资金的组织或者个人经协商后合作设立,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活动的专门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工作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以此作为贯穿于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慈善总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接受慈善总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五条 总会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设立,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和基金捐赠设立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总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专项基金的设立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慈善总会名下。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总会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包含5万元

(二)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和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慈善总会项目部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表和申请书。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等;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如机构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发起方简介材料财报等,如是个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十一 慈善总会项目部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发起人完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把关研究决定。

十二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慈善总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法合规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起始资金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要求;

(四)管理人员的组成方式;

(五)慈善总会管理费用提取的比例;

(六)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

违约条款;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 专项基金接受慈善总会统一管理,未经慈善总会同意,不得以独立主体名义或慈善总会名义对外宣传开展活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慈善总会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 专项基金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慈善总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慈善活动,应当符合该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十 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总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实施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严禁以任何方式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 慈善总会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慈善总会非常设机构,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管委会由慈善总会和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慈善总会与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内约定。

第十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研究提出专项基金的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方向;

(二)制定专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完成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 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管委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管委会作出决议,应由出席会议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保留存档。

二十 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应由管委会向慈善总会提交工作方案。涉及重大事项的,由项目部提交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二十 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不得指定与慈善总会管理人员、专项基金管委会人员及专项基金主要捐赠人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 专项基金应当妥善保存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在慈善总会项目部的指导下,做好建档立卷和存档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 未经慈善总会书面同意或授权,专项基金不得擅自开通运营自媒体网站或平台账号。确需开通,须提交相关运营方案,并经慈善总会审核同意,由项目部将开通情况报综合部网络募捐部备案。专项基金自媒体信息内容,发布前应提前报项目部综合部审核通过。

  专项基金的变更、延续

第二十 专项基金有下列变更事项应报慈善总会审批:

(一)名称变更;

(二)管委会成员变更;

(三)宗旨资金使用、业务范围变更;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二十 专项基金办理变更事项,由管委会向慈善总会项目部提出申请。慈善总会项目部审核同意后,报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

第二十 专项基金即将期满且欲续签协议的,应当在期满前的三个月时间内,由管委会向慈善总会项目部提出续签协议申请,并妥善办理续签手续。

  专项基金的终止清算

二十八 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的,自行终止。发起方提出提前终止基金的,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终止该基金。

二十九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总会有权单方决定终止:

(一)发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

(二)该专项基金在12个月内没有开展慈善活动的;

(三)该专项基金未按照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使用慈善财产,经2次提示仍拒不改正的;

(四)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工作人员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该专项基金管委会严重违规致使慈善总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重大民事责任的,或者损害慈善总会名誉,或者造成慈善总会严重经济损失的;

(六)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因严重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的;

(七)该专项基金审计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总会在征得发起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

(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目标;

(二)该专项基金余额不足1万元,且在12个月内无资金进账的;

(三)其他无法按照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慈善活动情形的。

第三十 专项基金终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项目部可直接提出申请,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终止前应当在慈善总会指导下,由项目部、财务部与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如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 专项基金终止,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专项基金终止后,双方合作协议自然终止。

第三十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捐赠协议业务范围,用于本慈善总会内相关联的慈善项目;

(二)经专项基金发起人同意,由慈善总会统一捐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相同或者近似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 专项基金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 专项基金完成清算工作后,管委会自动解散。

  监督管理

三十六 慈善总会每年度对开展慈善活动达到良好公益效果或具有较大正面社会影响的专项基金给予表彰;对运行中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合规整改的专项基金下发改进建议书。

三十七 慈善总会负责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公益活动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真实、完整、及时的披露。

三十八 慈善总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八章   

三十九 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慈善总会有权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慈善总会规章制度,给慈善总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慈善总会有权免除其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四十一 本办法经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第二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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